各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依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8〕6号)、《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8〕9号),现将《上海市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19日。《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监成调〔2015〕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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