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定价 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定价机关制定或者调整景区门票价 格过程中,对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的景区门票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 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景区是指依托国家自然、文化等公共资 源投资建设的供游览参观的场所或者区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景区门票定价成本,是指定价机关核定 的维持景区正常经营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五条 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价 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 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景区经营活 动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
(三) 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景区经营 活动的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景区建设投 资应与服务提供量相适应;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 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第六条 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监审期间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 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未 正式运营或者运营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不予实施成本监审。
第二章景区门票定价成本构成
第七条 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由固定资产折旧费和运营费用 构成。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费指对与景区正常运营相关的固定 资产按照规定的折旧方法和年限计提的费用。
第九条 运营费用指景区为保护自然景观、文物、建筑等旅 游资源,维持正常经营活动的支出。包括人员费用、资源保护类 费用、维修(护)费和其他运营费用。
(一)人员费用,指景区维持正常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职工薪 酬支出。包括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人员支出。
职工工资是指景区向在职职工发放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津贴补贴、奖金和加班工资等各种薪酬。
社会保险费指景区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 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包括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
其它人员支出指上述项目未包括的其他人员工资、因解除与 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等人员支出。
(二) 资源保护类费用,指景区为保护和合理使用自然景观、 文物、建筑等旅游资源的支出。主要包括:
1. 景区规划费,指新建景区或景区新建景点的设计规划费。
2. 景观文物古建筑维护费,指直接用于文物、古建筑、生态 系统、珍贵名贵动植物的专项保护费用。
3. 绿化维护费,指景区投入的日常绿化维护支出。
4. 其他资源保护费,指用于景区资源保护的其他支出。
(三) 维修(护)费,指用于与景区正常经营活动有关的固 定资产的修理和维护费用,不包括文物、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的 维修费。
(四) 其他运营费用,指景区维持正常经营活动发生的除以 上成本因素外的费用。主要包括:
1. 管理类费用。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交通费、邮 电费(含网络通信费)、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租赁费、 劳务费、物业管理费、门票印制费、广告宣传费等。
取暖费指与景区经营活动相关的取暖燃料费、热力费、炉具 购置费等支出。
租赁费指景区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及其他设备 等方面的支出。
劳务费指景区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咨询费、翻译费以及临时 用工支出等。
广告宣传费指景区用于媒体广告、购买和印刷宣传用品等的 支出。
2. 无形资产摊销,指景区对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 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按照规定的方法和年限进行的摊销。如专利 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
3. 税金及附加,指景区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 用税、印花税等价内税金及附加。
4. 财务费用,指景区用于维持正常运营的贷(存)款利息和 财务往来中的各种手续费。
5. 其它费用,指景区用于维持正常经营活动的上述以外的必 要运营支出。
第十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景区门票定价成本:
(一) 景区非持续、非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以 及超出正常运营需要的费用;
(二) 与景区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或者虽与景区经营活动有 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三) 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或者出售的净损失; 一 6 —
(四) 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费用;
(五) 公益性的捐赠、广告、宣传费用;
(六) 对外投资、对下属单位补助等支出;
(七) 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性质的费用和向行政主管部门上 交的其他费用;
(八) 休闲、观光、餐饮、娱乐、交通运输、场地及设施出 租等单独定价收费的经营项目的成本;
(九) 依法应由各级政府承担的部分;
(十)用于景区以外的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 以及将景区门票用于补充地方财政收入部分;
(十一)免费开放的景点成本;
(十二)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三章 景区门票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核定。
下列固定资产的折旧不得计入景区门票定价成本:
(一) 进行过清产核资但未经政府管理部门认定的;
(二) 企业、个人无偿捐赠、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 等非景区投资形成的;
(三) 未投入实际使用的;
(四) 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
(五) 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
(六) 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
(七) 过度投资的部分;
(八) 其他不应计提折旧的。
第十二条人员费用。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核定。职工平 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行业职工 平均工资。职工人数定员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不超过定员标准 上限据实核定。职工人数定员标准没有具体规定的,按不超过经 有权审批单位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设计人数据实核 定。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原则上据实 核定,但不得超过其主管部门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 职工工资总额不包括其他人员支出。 ’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景区实缴基 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 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和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核定的工资 总额和国家规定的提取比例据实核定。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 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 支。
其他人员支出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社会公允水平。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 按照补偿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三条 资源保护类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
景区规划费应当采用待摊方式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20年。
景观文物古建筑维护费有维护周期的,按维护周期摊销计入 成本。没有维护周期的,据实核定。
第十四条 维修(护)费原则上据实核定。其中,大修理费 用(超过该固定资产原值的20%)计入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 预计可使用年限分摊计提折旧。
第十五条其他运营费用。
1. 管理类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与景区正常运营无关的不 得计入定价成本。
公务接待费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当年门票收入的5%。。 广告宣传费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门票收入的15%。
2. 无形资产摊销自无形资产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 限内分摊计入定价成本。其中,土地使用权费用如果已计入地面 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均按土地使 用权年限分摊。网络软件费用按使用期限(或合同期限)摊销。 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规定允许计入 的,按照特许经营权年限分摊,没有年限规定的按30年分摊。 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按照受益年限分摊,没有明确受益年限
的按不少于10年分摊。
3. 税金及附加据实核定。
4. 财务费用按不超过合同约定金额据实核定,但应符合社会 公允水平。年度利息支出差异较大的,按照还款期计算的年平均 利息核定。自有资本金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足部分的借款 利息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利息收入需冲减财务费用。
5. 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 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 定,但应符合社会公允水平。核定时,应按实际情况将有关费用 分别计入相应的成本项目。
第十六条 年接待游客人次数指一个会计年度内景区实际 接待的游客总人次数。
年接待游客人次数=政策性优惠游客人次数+其他优惠减免 游客人次数+普通游客人次数
政策性优惠游客指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政府及价 格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给予门票优惠和减免的游客。其他优惠减免 游客指因景区自身经营行为给予门票优惠和减免的游客,包括会 员卡(年票)游客、团队游客、网络购票游客等。年接待游客人 次数未达到有权单位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计游客人次数 60%的,按60%核定,超过60%的据实核定。
第十七条 景区门票单位定价成本按以下公式计算:
单位定价成本=景区门票定价成本+标准游客人次数
—10 —
标准游客人次数指将政策性优惠游客人次数按其对应票价 与全票价比例进行折算后的年接待游客数。
标准游客人次数=£ (政策性优惠游客人次数*对应的优惠票 价/全票价)+其他优惠减免游客人次数+普通游客人次数
标准游客人次数未达到有权单位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预 计游客人次数60%的,按60%核定。
第十八条多景点的景区应分别按景点归集实际发生的运 营成本费用;不能分别归集的,按景点的业务收入比例或其他合 理的方法进行分摊。
第十九条 财务统一核算的休闲、餐饮、娱乐、交通运输、 场地及设施出租等经营项目,应当分别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业务 成本费用;不能分别归集的,按业务收入比例、资产占比或其他 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不能分摊或分摊不合理的,应将其他业务 收入按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提供的补助收入和已通过单独收费补 偿部分,以及景区特许经营收入,应冲减总成本。
第四章经营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景区应当按照《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 公开办法》规定,公开运营成本信息。
第二十二条 景区应当自收到成本监审通知书之日起20个
工作日内,向定价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提供定价成本监审所需资 料(以下简称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 性、完整性负责。成本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
(一) 景区基本情况说明。包括景区简介、组织结构情况、 现行收费情况等;
(二) 按照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景区门票定价成本报 表、表中涉及的成本项目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及相关依 据;
(三)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 报告;
(四) 各类收入和支出明细表,及支持成本数据的依据(含 固定资产明细表、工资表等);
(五) 内部关联方交易资料;
(六) 成本信息公开制度执行情况及年度成本报送情况;
(七) 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及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景区拒绝提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虚假或 不完整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的,定价机关可中止监审、按照从 低原则核定定价成本,由此产生的定价成本减少不能在以后成本 监审周期内进行弥补,同时将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不良信用记录 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对严重失信者依法依规实 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四丿11省景区交通运载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景区交通运载服务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 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定价机关制定或者调整景区交通运载 服务价格过程中,对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的景区交通运载服务实施 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景区交通运载服务是指经营者在景区内 向游览参观者提供的索道(缆车)、观光车(环保车、电瓶车)、 游船等交通运载工具及设施、设备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景区交通运载服务定价成本,是指定价 机关核定的经营者提供景区内交通运载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五条 景区交通运载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法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价格监 管制度等规定。
(二) 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景区交通运 载服务活动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经营活动 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价格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 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第六条 景区交通运载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监审期间年度财务报告以及 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 理。未正式运营或者运营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不予实施成本监审。
第二章景区交通运载服务定价成本构成
第七条 景区交通运载服务定价成本由固定资产折旧费和 运营费用构成。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对景区内提供交通运载服务 的工具及其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按照规定的折旧方法 和年限计提的费用。
第九条 运营费用,是指经营者在维持景区内交通运载服务 正常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直接材 料费、燃料动力费、维修(护)费和其他运营费用。
(一、)人员费用,指经营者维持正常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职工 薪酬支出。包括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 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人员支出。
职工工资是指经营者向在职职工发放的基本工资、绩效工
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加班工资等各种薪酬。
社会保险费指经营者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 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包括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
其他人员支出指上述项目未包括的其他人员工资、因解除与 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等人员支出。
(二) 直接材料费,指经营者提供景区内交通运载服务所耗 用的消耗性材料,包括经营者自行组织对交通运载工具抢修、日 常检修所发生的材料消耗,以及委托外部社会单位检修但自行购 买的材料费用。
(三) 燃料动力费,指经营者为保证交通运载工具正常运行 所耗用的燃料费用。
(四) 维修(护)费,指经营者为维护和保持交通运载工具 正常运行所进行的外包修理活动发生的检修费用,不包括经营者 自行组织检修发生的材料消耗和人工费用。
(五) 其他运营费用,指经营者提供正常交通运载服务发生 的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的费用。主要包括:
1.管理类费用。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交通费、邮 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租赁费、劳务费、物业管 理费、广告宣传费等。
劳务费指经营者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咨询费、翻译费以及临 时用工支出等。
广告宣传费指经营者用于媒体广告、购买和印刷宣传用品等
的支出。
2. 无形资产摊销,指经营者对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 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按照规定的方法和年限进行的摊销。如专利 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
3. 税金及附加,指经营者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 使用税、印花税等价内税金及附加。
4. 财务费用,指经营者用于维持正常运营的贷(存)款利息 和财务往来中的各种手续费。
5. 其他费用,指经营者用于维持正常经营活动的上述以外的 必要运营支出。
第十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景区交通运载服务定价成本:
(一) 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以及超出正常运营需要的费用;
(二)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或者虽与经营活动有关,但有
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
(三) 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或者出售的净损失;
(四) 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费用; .
(五) 公益性的捐赠、广告、宣传费用;
(六) 对外投资、对下属单位补助等支出;
(七) 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性质的费用和向行政主管部门上 交的其他费用;
(八)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三章景区交通运载服务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核定。
下列固定资产的折旧不得计入景区交通运载服务定价成本:
(一) 进行过清产核资但未经政府管理部门认定的;
(二) 企业、个人无偿捐赠、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 等非经营者投资形成的;
(三) 未投入实际使用的;
(四) 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
(五) 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
(六) 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
(七) 过度投资的部分;
(八) 其他不应计提折旧的。
第十二条人员费用。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核定。职工平 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行业职工 平均工资。职工人数定员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不超过定员标准 上限据实核定。职工人数定员标准没有具体规定的,按不超过经 有权审批单位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设计人数据实核 定。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原则上据实 核定,但不得超过其主管部门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 职工工资总额不包括其他人员支出。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经营者实缴 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 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和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核定的工资 总额和国家规定的提取比例据实核定。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 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其他人员支出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社会公允水平。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并按照补偿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三条 直接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据实核定。.
第十四条 维修(护)费原则上据实核定。其中,大修理费 用(超过该固定资产原值的20%)计入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 预计可使用年限分摊计提折旧。
第十五条其他运营费用。
1. 管理类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与经营者正常运营无关的 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公务接待费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 广告宣传费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 15%。
2. 无形资产摊销自无形资产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
限内分摊计入定价成本。其中,土地使用权费用如果已计入地面 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均按土地使 用权年限分摊。网络软件费用按使用期限(或合同期限)摊销。 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规定允许计入的, 按照特许经营权年限分摊,没有年限规定的按30年分摊。专利权 等其他无形资产,按照受益年限分摊,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 少于10年分摊。
3. 税金及附加据实核定。
4. 财务费用按不超过合同约定金额据实核定,但应符合社会 公允水平。年度利息支出差异较大的,按照还款期计算的年平均 利息核定。自有资本金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足部分的借款 利息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利息收入需冲减财务费用。
5. 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 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 定,但应符合社会公允水平。核定时,应按实际情况将有关费用 分别计入相应的成本项目。
第十六条 年乘客人次数指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者实际接 待的乘客总人次数(含各类免费、优惠人次)。年乘客人次数未 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计人次数60%的,按60%核定;超过60% 的据实核定。
第十七条景区交通运载服务单位定价成本按以下公式计 算:
单位定价成本=景区交通运载服务定价成本+年乘客人次数 第十八条 经营两个以上交通运载服务项目的经营者,应当 分别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业务成本费用;不能分别归集的,按业 务收入比例、资产占比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
第十九条经营者的其他业务成本应当单独核算,不计入交 通运载服务定价成本。其他业务与交通运载服务的共用成本,可 按业务收入比例、资产占比、人员数量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 摊。其他业务未单独核算的,应当将其他业务收入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提供的补助收入,应冲减总成本。
第四章经营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 息公开办法》规定,公开运营成本信息。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成本监审通知书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向定价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提供定价成本监审所需 资料(以下简称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 法性、完整性负责。成本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
(一) 经营者基本情况说明。包括经营者简介、组织结构情 况、现行收费情况等;
(二) 按照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景区交通运载服务定 价成本报表、表中涉及的成本项目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 及相关依据;
(三)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 报告;
(四) 各类收入和支出明细表,及支持成本数据的依据(含 固定资产明细表、工资表等);
(五) 内部关联方交易资料;
(六) 成本信息公开制度执行情况;
(七) 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及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拒绝提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虚假 或不完整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的,定价机关可中止监审、按照 从低原则核定定价成本,由此产生的定价成本减少不能在以后成 本监审周期内进行弥补,同时将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不良信用记 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对严重失信者依法依规 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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