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8〕17号)有关精神,现将《安徽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予以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皖价本〔2016〕46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
2018年3月21日
说明:
1. 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
2. 退出《安徽省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退出成本监审目录。
3. 列入《安徽省定价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4.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过程中的成本监审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县域范围内的定价项目成本监审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具体成本监审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承担。
5. 省物价局将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情况及价格管理方式变化,对成本监审目录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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