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交通运输厅: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和《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有关规定,我委制订了《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16年版)》,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适用于省、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为主管理的定价项目。
二、列入本目录的监审项目,由各级成本监审机构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和《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有关规定,对经营者组织开展成本监审。未经成本监审,不得制定和调整价格。其他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定调价时应当加强成本调查。
三、本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价格管理方式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四、成本监审权限与本目录规定的管理权限一致。除按规定程序委托外,各级成本监审机构不得越权监审。
五、成本监审以制定价格前监审、定期监审方式开展。定期监审周期,根据不同价格项目在定调价文件中具体确定。定期监审的开展时间,原则上自文件执行起一年以上至到期之前。
上述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价格成本监审目录(试行)》(川价成〔2004〕227号)同时废止。
附件:
《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16年版)》 (川发改价格(2016)426号)
说明:
一、本监审目录不包含中央监审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监审目录执行。
二、交通运输价格成本监审项目内容,监审部门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本定价目录所称“市”指地级市、自治州,“县”指县及县级市。由县及县级市改革为区的,比照行使“县”的管理权限。
四、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由各地按管理权限开展成本调查。
微信公众平台